長庚大學嵐染書法社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
本社團全名為「長庚大學嵐染書法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宗旨
1.以促進本校習藝風氣、陶冶藝術氣息、推廣中西書法文化為己
任,豐富校園之文化涵養。
2.透過與全國的書法社團交流,開拓視野。
第三條 管理單位
本社為一般團體,依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輔導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社址
本社設立於長庚大學本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社員來源
長庚大學全體師生,以及長庚科技大學不分系所與年級之在校
生,均可報名參加,並於完成入會手續後,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六條 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社員大會,並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社幹部。
2.於社員大會與臨時會議得以行使社團財務、修改章程等等議
3.優先參與本社活動,享有本社福利,使用本社設施及資源。
第七條 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2.維護及爭取本社之榮譽,拓展本社社務並支持本社之活動。
3.需繳交社費。
4.維護社團辦公室之整潔。
5.維護並鞏固本社之安全及正常運作。
第八條 社員之除籍條件
有下列事項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喪失其社員資格:
1.違反社團宗旨及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2.嚴重妨害社團利益及正常運作,有具體事實者。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組成及其權利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之權利機構。社員大會於
每學年初、末各召開一次,其召開目的如下:
1.進行社務總報告。
2.討論及表決議案。
第十條 社員大會議案與通過門檻
社員大會議案須由幹部會議統整議案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一周
提出。一般議案,須由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重大議
案,如罷免幹部、修訂章程等,須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通過。
第十一條 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組成,社長得於下列情況召開: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召開、議程內容與通過門檻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得於下列情況下召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由社長及副社長共同決定。
第十四條 流會規定
社員大會及臨時會議以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為額定開會人
數。出席人數未達額定人數,視同流會。會議流會時,由社長及
副社長重新決定開會之時間地點,再行召開。
流會兩次或以上,社長經幹部會議全體幹部同意後,方可召開社
員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四章 社團幹部
第十五條 社長
一人: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統籌規劃社內意見,並依照本社宗旨
及短、中、長程目標確實執行之,並分配工作予各工作負責人,
使活動能順利進行,以促進社團之穩健發展。
第十六條 副社長
一人:於平時輔佐社長執行企劃,使活動能順利進行。當社長因
不可避免之外力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社長,或是無法執行企劃
時,副社長須於十四天內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進行社長改
選。
第十七條 教學長
一人:負責本社之教學事宜,對外與外聘講師聯繫,對內與本社
社員共同討論課程之安排、規劃。並且負責於各課程與各活動結
束後,回饋意見之調查事宜。
第十八條 總務長
一人:確實管理本社之財務,並於活動結束後,協助進行經費核
銷,並處理以下事務:
一人:負責管理、保管本社各項資料,並處理以下事務:
一人:於一般活動提供美宣方面之建議,並處理以下事務:
一人:負責社團網路資源之管理,並處理下列事務:
由幹部會議決策決定,並由教學長進行聯絡。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事宜
第二十三條 社長提名時間
於每學年下學期五月初開始提名至五月二十日為止。
第二十四條 社長選舉執行單位
由當屆社長、副社長舉辦,並由當屆幹部群與社員擔任監督的角
色。
第二十五條 社長提名條件
被選舉人須合乎下列條件才能獲得提名參與競選,以下明定提名
人與被提名人之資格:
投票以不記名投票為原則。以下明定選舉人資格、選舉時間與選
舉過程:
於投票時間結束後,確認選舉過程無疏失,即於社長、副社長與
公正第三人士在場之下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布選舉結果。
第二十八條 其他幹部之提名條件
其他幹部包含副社長、教學長、總務長、文書長、美宣長、網管
長等,提名過程與社長之提名過程相同,且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
被提名:
與社長選舉之選舉方式、選舉時間、選舉地點相同,並於開票結
束後,公布選舉結果。
第三十條 社長之罷免條件
社長之聯署,需由社員五分之二或以上具名聯署,提交給副社
長,並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舉行社長罷免案之表
決。罷免之成立,需全體社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
分之一或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第三十一條 罷免案成立與後續
罷免案成立後,副社長須於十四天內通知全體社員改選以及社長
人選提名之訊息,並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進行社長改選。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依照活動項目之不同,由社長及副社長向社會各單位申請贊助。
申請之贊助由總務長負責管理。
第七章 交接
第三十五條 交接典禮於新任幹部當選後,由舊任幹部召開幹部會議,擇期舉
行。
第三十六條 所有社產應於交接前,由總務長清點完成、造冊。於交接典禮前
或是典禮當天完成移轉。
第三十七條 所有跨年度之計畫及工作,應於交接前或交接當天完成移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時,得另行訂定細則施行,其訂定等同本
章程之修訂,社長亦得先行召開幹部會議,修訂章程,但須於兩周
內召開社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三讀通過後,呈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
本社團全名為「長庚大學嵐染書法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宗旨
1.以促進本校習藝風氣、陶冶藝術氣息、推廣中西書法文化為己
任,豐富校園之文化涵養。
2.透過與全國的書法社團交流,開拓視野。
第三條 管理單位
本社為一般團體,依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輔導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社址
本社設立於長庚大學本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社員來源
長庚大學全體師生,以及長庚科技大學不分系所與年級之在校
生,均可報名參加,並於完成入會手續後,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六條 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社員大會,並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社幹部。
2.於社員大會與臨時會議得以行使社團財務、修改章程等等議
3.優先參與本社活動,享有本社福利,使用本社設施及資源。
第七條 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2.維護及爭取本社之榮譽,拓展本社社務並支持本社之活動。
3.需繳交社費。
4.維護社團辦公室之整潔。
5.維護並鞏固本社之安全及正常運作。
第八條 社員之除籍條件
有下列事項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喪失其社員資格:
1.違反社團宗旨及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2.嚴重妨害社團利益及正常運作,有具體事實者。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組成及其權利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之權利機構。社員大會於
每學年初、末各召開一次,其召開目的如下:
1.進行社務總報告。
2.討論及表決議案。
第十條 社員大會議案與通過門檻
社員大會議案須由幹部會議統整議案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一周
提出。一般議案,須由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重大議
案,如罷免幹部、修訂章程等,須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通過。
第十一條 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組成,社長得於下列情況召開:
- 規劃學期總行事曆。
- 討論、修訂學期活動內容與增刪。
- 指導老師之聘任事宜。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召開、議程內容與通過門檻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得於下列情況下召開:
- 罷免案提出時。
- 章程修訂案提出時。
- 社員之除籍案提出時。
- 本社社長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者,由副社長提出改選案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
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由社長及副社長共同決定。
第十四條 流會規定
社員大會及臨時會議以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為額定開會人
數。出席人數未達額定人數,視同流會。會議流會時,由社長及
副社長重新決定開會之時間地點,再行召開。
流會兩次或以上,社長經幹部會議全體幹部同意後,方可召開社
員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四章 社團幹部
第十五條 社長
一人: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統籌規劃社內意見,並依照本社宗旨
及短、中、長程目標確實執行之,並分配工作予各工作負責人,
使活動能順利進行,以促進社團之穩健發展。
第十六條 副社長
一人:於平時輔佐社長執行企劃,使活動能順利進行。當社長因
不可避免之外力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社長,或是無法執行企劃
時,副社長須於十四天內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進行社長改
選。
第十七條 教學長
一人:負責本社之教學事宜,對外與外聘講師聯繫,對內與本社
社員共同討論課程之安排、規劃。並且負責於各課程與各活動結
束後,回饋意見之調查事宜。
第十八條 總務長
一人:確實管理本社之財務,並於活動結束後,協助進行經費核
銷,並處理以下事務:
- 負責帳務管理。
- 於每月底公布一次當月之收支表。
- 於活動結束後公布該活動之收支表。
- 於活動中給予活動負責人經費運用規劃之建議。
- 負責規劃與統籌社費,並向社員收取社費,加以管理之。
- 於活動結束後,協助各活動總召進行核銷。
一人:負責管理、保管本社各項資料,並處理以下事務:
- 蒐集各活動之各項資料,並且盡保管之責任。
- 每學期末協助製作評鑑。
- 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一人:於一般活動提供美宣方面之建議,並處理以下事務:
- 統籌所有美宣耗材,並建立清單。
- 協助各活動之文宣品、海報等等之製作、指導。
- 協助各活動之美宣工作。
- 協助各活動之廣告宣傳及文宣張貼等事宜。
一人:負責社團網路資源之管理,並處理下列事務:
- 管理本社官方網頁、臉書粉絲專頁、雲端硬碟等等網路資源,並定期更新與備份。
- 蒐集、統整各活動之照片、影片,並加以建檔。
- 負責各活動之網路宣傳文章撰寫及推廣。
由幹部會議決策決定,並由教學長進行聯絡。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事宜
第二十三條 社長提名時間
於每學年下學期五月初開始提名至五月二十日為止。
第二十四條 社長選舉執行單位
由當屆社長、副社長舉辦,並由當屆幹部群與社員擔任監督的角
色。
第二十五條 社長提名條件
被選舉人須合乎下列條件才能獲得提名參與競選,以下明定提名
人與被提名人之資格:
- 被提名人:被提名人須參與本社兩次或以上之社課,以及參與
- 提名過程:提名人需說明推薦理由,該被提名人始得被提名。當被提名人即為本人,則需由本人詳述自薦理由,始得為被提名人。
投票以不記名投票為原則。以下明定選舉人資格、選舉時間與選
舉過程:
- 選舉人資格限制:曾參與過本社開辦之社課或是校內外活動者。
- 選舉方式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一人限投一票。
- 選舉名冊:由社長統整出所有社員,並詳列名單。
- 選舉時間:以全體社員最能出席之時間為宜,且投票時間不宜超過一天,需於每學年下學期五月底前舉行。
- 選舉地點:選舉地點由當屆社長與副社長決定。
於投票時間結束後,確認選舉過程無疏失,即於社長、副社長與
公正第三人士在場之下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布選舉結果。
第二十八條 其他幹部之提名條件
其他幹部包含副社長、教學長、總務長、文書長、美宣長、網管
長等,提名過程與社長之提名過程相同,且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
被提名:
- 曾參與過本社開辦之社課或是校內外活動者。
- 若為自薦者,則需詳述自薦理由,始得被提名。
與社長選舉之選舉方式、選舉時間、選舉地點相同,並於開票結
束後,公布選舉結果。
第三十條 社長之罷免條件
社長之聯署,需由社員五分之二或以上具名聯署,提交給副社
長,並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舉行社長罷免案之表
決。罷免之成立,需全體社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
分之一或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第三十一條 罷免案成立與後續
罷免案成立後,副社長須於十四天內通知全體社員改選以及社長
人選提名之訊息,並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進行社長改選。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校內:學校提報,本社其他相關活動所得。
- 校外:外界人士或團體捐贈。
- 新進社員當學期需繳交400元社費,舊社員每學期需繳交200元社費。
- 經由學年初對學校提出之經費申請、活動企劃提報及經費核銷
- 根據活動性質及支出細項,由社費中支出。但當活動並非全體社員皆能參與時,經開會決議後,部分經費由社費提供,其餘則由參與活動者自行吸收。
依照活動項目之不同,由社長及副社長向社會各單位申請贊助。
申請之贊助由總務長負責管理。
第七章 交接
第三十五條 交接典禮於新任幹部當選後,由舊任幹部召開幹部會議,擇期舉
行。
第三十六條 所有社產應於交接前,由總務長清點完成、造冊。於交接典禮前
或是典禮當天完成移轉。
第三十七條 所有跨年度之計畫及工作,應於交接前或交接當天完成移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時,得另行訂定細則施行,其訂定等同本
章程之修訂,社長亦得先行召開幹部會議,修訂章程,但須於兩周
內召開社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三讀通過後,呈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實施。